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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为中信信托-南京世茂希尔顿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划管理人中信信托多次向你公司问询抵押资产查封事项,你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相关抵押资产因其他案件纠纷已于2022年7月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提供信息配合并支持计划管理人履行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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