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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二手车转让(临海市出台购房重大新政策)

01 相关税收减免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02 财政补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按所缴纳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税务部门受理申报日为准)补贴房屋类型为住宅类房屋,不含商住、商业等非住宅用房。

03 开发商所得税

对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预征,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的办法。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04 金融机构支持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05 缓缴相关费用

为有效降低开发成本,物业维修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在房屋初始登记之前缴纳,登记单位凭上述相关单位的缴纳凭证进行房屋确权登记。

06 放宽预售条件

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建设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各期开盘、定价、交付的具体方案后,允许分幢办理预售许可。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分割(分层)销售,以满足市场需求。

但要看清时间啊,希望我的付出能得到你的赞同

关于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的最新政策公布,12月1日起施行!

并附上 临海市城区立改套范围快来了解下吧!

近日(10月31日),临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先来看下大家关注的附件2

临海市城区立改套范围

临海市城区立改套范围包含实施区、控制区,具体范围和相关控制要求如下:

一、实施区范围及控制要求

实施区范围:

东至东城路、铁路大道、东渡路;

南到双林南路以南、大岗山、临邵路、小两山以东、伏龙村、青_路、靖江南路、两水山、江渚路、灵江;

西至北固山;

北至白云山、斗堂山、乐园路、洛河、东方大道、山前村以南。

控制要求:该范围内的村庄 必须全部实行政府主导的立改套安置方式(村集体经济自行组织实施不再予以批准)。

二、控制区范围及控制要求

控制区范围:

以实施范围为界线,

往东扩沈海高速;

往北扩山前山、351国道;

往西扩后山、江滨西路;

往南扩104国道、花鼓岩、台金高速、靖江南路、石大人山。

控制要求:原则上要求该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实施范围执行立改套安置,严格控制立地式安置范围。其中, 选择立改套安置方式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村民自筹的原则实施。确需选择立地式安置方式的,建议用地指标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实现自筹平衡,同时,要求按照《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住宅层数和高度控制,建筑方案优先在临海市农村住宅通用图集里选择确定。

临海市城区立改套范围见下图:

范围图看不清?我截图如下↓↓

再来看看政策原文↓↓有你想要知道的申请标准、有效安置人口数认定办法。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

为加强临海市农村套式安置住宅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海市城市、镇规划区、中心村范围内因乡村振兴、跨村迁建、高山移民、海岛移民、旧村改造等需要,行政村自行实施“立改套”安置住宅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以2016年6月30日前户籍登记的农业人口的认定方式为基础进行确认。

第二章 规划和利用

第三条 套式安置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长期稳定耕地。规划制定时须明确立地式宅基地和套式安置住宅实施范围。积极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建设高层套式住宅。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及杜桥镇规划区套式安置住宅用地的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标准,原则上控制在2.2~2.6,集镇规划区及中心村原则上控制在2.0~2.6

第五条 套式安置住宅用地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并以 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相关土地、建安成本及规费均 由村方自筹解决“立改套”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住宅安置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易地绿化补偿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 套式安置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并按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转让面积计入转让方限额。本办法实施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自综合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第七条 涉及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社区用房等房产(物业管理用房除外)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建筑面积占比折算计入村级留用地指标,不得安置到户,物业管理用房为全体业主所有。

政策官方解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套式安置住宅审批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立改套”安置住宅建设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公示后,拟定“立改套”安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办理“立改套”安置项目供地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规费。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符合分配条件的,应以自然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安排住房,须有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套式住宅分配实施联审联办制度,由镇(街道)农房审批联审联办领导小组联合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10天期满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填报《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呈报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下发套式安置住房批准文件。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第九条 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拟申报套式安置住宅的对象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初步审查安置资格。协议中须明确安置户原有宅基地处置方式、拟安排套式安置住宅面积、建设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已签订套式安置协议的家庭户不再允许审批立地式安置住宅。

第十条 套式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36个月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竣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官方解读

第四章 申请标准

第十一条 套式安置面积按照落户在安置村的实际有效人口计算,以自然户为单位进行套型组合,按人均建筑面积80m2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以房产建筑面积实测(含分摊)为准。

如需保留原有立地式住宅但限额有剩余的小户(有效人口1-2人)已安排一间宅基地的,不再安排套式安置住宅;中户(3-6人)套式安置住宅建筑面积=[1-(保留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100m2)]×人口数×80m2;大户(7人以上)套式安置住宅建筑面积=[1-(保留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125m2)]×人口数×80m2。剩余限额宅基地面积不足20 m2 或剩余限额折算套式住宅安置面积不足60m2的,不予安排套式安置。

第十二条 落户在安置村的有效人口主体由户口在安置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已在安置村落户的配偶、已在安置村落户的婚生子女、依法收养落户的子女构成。为兼顾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在安置村有兄弟的成年女子出嫁后,其配偶户改前为 非该村农业人口的不论该女子户口是否迁出,应随夫家安置,该女子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村有效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 非农业人口的,该女子(包括该女子在公告日前处于离婚状态的)及其子女 户口仍在安置村的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

(二)安置村的纯女儿户家庭,按照农村习俗, 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男方户改前为 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安置村的,该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 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男方户改前为 非农业人口,该男方不计入该村有效人安置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母落户的, 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三)具有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男子,多次离婚再婚,离婚后其前妻户口未迁出安置村的,其原配妻子及在原户籍地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政策的现任妻子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其他不计有效安置人口数。

(四)户口在安置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独生子女且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 按2人计算,一户多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代计算。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独生子女,其父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得增计安置有效人口数。

(五)曾在安置村有农业性质户籍记载,因征地、购买蓝印及红印户口、小城镇人口集聚、就学、购房等原因自主农转非,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未享受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已退出的除外)、福利性住房政策,户口已迁回安置村的,及其同等情形的配偶户口已迁入安置村的,可计入安置有效人口数;其户口已经迁入安置村的农业户口性质的配偶结婚后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与其配偶同户的婚生子女在父母婚后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其子女出生后落户在城镇居民户口并已成年的不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未成年的户口已随父母迁入安置村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六)非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村尚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拆除所有老屋后, 可按建筑面积1:1安置,最高安置面积不得高于240m2,不足120 m2 的按120 m2 安置。

(七)户口在安置村的原渔户按集体组织成员认定。

(八)户籍尚在安置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在安置村落户的配偶或子女,未在原籍享受过宅基地或套式安置住宅分配政策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九)离婚后再婚嫁入(或入赘)安置村并已落户,户改前为农业人口,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宅基地、套式安置住宅分配政策的,其本人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由其直接抚养的携带随迁未成年子女户改前为农业人口,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宅基地、套式安置住宅分配政策,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配方无原有子女,随迁人员在本村落户5年以上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可计入有效人口数,随迁人员若为独生子女的,按1人计算。

(十)安置村户改前为农业人口的成年女子出嫁后,离婚以后户口迁回安置村满5年并在原配偶方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的,其本人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由其直接抚养的携带随迁未成年子女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独生子女的按1人计算;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但离婚满5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原配偶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该女子及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由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独生子女按1人计算。该女子再婚后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该女子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村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一)户改前为农业人口的女子(或男子)嫁入(或入赘)安置村,户口已迁入安置村,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回原籍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由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该离婚的女子再婚后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不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其未成年子女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该离婚的入赘男子再婚后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其配偶不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二)安置村户改前为农业人口的男子出赘的,离婚后户口已经迁回安置村,并在原配偶方没有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三)原籍在安置村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数。

(十四)夫妻双方户改前均为农业户口,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安置村非独生女外嫁独生子除外),其配偶及婚生子女户口没有迁入安置村的,安置房建设按每人享受一次原则,夫妻双方可分开安置,其配偶及婚生子女可在户籍地安置,不计入本村安置有效人口数,安置有效人口数按落户在安置村的自然户有效人口计,其配偶享受的宅基地或安置房可不计入限额。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安置人口的按规定计入有效人口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套式安置住宅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套式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套式安置住宅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套式安置住宅)后,超出规定限额再申请套式安置住宅的(但本村内在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调剂给缺房户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套式安置住宅)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套式安置住宅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套式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宅基地的。

第十四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在祖籍地申请套式安置住宅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回乡定居落户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可申请套式安置住宅一套,面积不超过120m2。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的安置房已分配到户,分配的住房建筑总面积超出安置户有效人口限额面积的,超额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安置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在综合竣工验收后一年内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根据拆迁协议签订时点市场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权证;综合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尚未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限额内审批到户手续须与超额部分划拨转出让手续一同办理。

安置房因套型不可分割原因导致分配面积超出安置限额面积的,超出面积不得大于20m2,并须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超出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安置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因套型结构导致的,同一房屋所有权允许出让与划拨性质并存,并在不动产权证上分别标注出让与划拨建筑面积。

安置部分面积与限额面积差额部分收缴金额和收缴方式由村方通过村规民约予以明确。

第五章 政策支持和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安置用地根据安置村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村民建房情况 按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核定,实施“立改套”建设村民安置用房后,对节余的土地可予以安排“安置节余地”。“安置节余地”须公开出让,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金市得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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